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于2013年12月6日在山西太原市正式成立。山西道尔投资有限公司、山西西小坪耐火材料集团公司、阳泉通达耐火材料公司、阳泉丰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吕梁宏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太钢耐火材材公司、晋中鑫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43家发起单位近70人参加的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山西省耐材协会筹备工作小组向大会报告了组建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的筹备工作情况,在宣读了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成立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的批文后,会议通过了协会《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章程》,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了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随后召开的协会第一次理事会议,选举产生了山西省耐材工业协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中国耐材协会常务副会长徐殿利、秘书长陈建雄、山西省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北京科技大学、山西理工大学等单位的代表出席了成立大会。
山西道尔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霍平当选为会长。 经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20位同志为协会理事: 马艳军、王宏刚、李永全、任晓军、任茂勇、任建全、宋永寿、陈有斗、张黎明、赵良玉、郑建刚、郭小玲、郭虎明、郭香香、岳岩鹰、武晓煜、郝良军、梁智军、韩忠毅、霍 平。 常务理事11位:王宏刚、李永全、任晓军、任茂勇、任建全、张黎明、武晓煜、郝良军、梁智军、韩忠毅、霍 平 会 长:霍 平 副会长:李永全 任晓军 任茂勇 任建全 武晓煜 郝良军 梁智军 韩忠毅 秘书长:张黎明 秘书处联系人:赵 刚:13934049666 0351--8230099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简称: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英文名称: The Association of Shanxi Province Refractory Industry 第二条 本会由省内涉及耐火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自愿组成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是一家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耐火材料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业务上受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指导。
第三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行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会员单位和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客观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单位自觉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搞好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咨询服务、人才培训、技术信息交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为耐火原材料行业服务。
第四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是经山西省社团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山西省交口县山西道尔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行业业务范围: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问题,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2、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公约,实施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推动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行业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4、举办专业培训班,学术专题讲座,积极为企业培训专门人材,提高企业素质。
5、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6、参与制订,修改行业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等。
7、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8、主动参与对外贸易争议的处理,积极组织会员做好反倾销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9、承担政府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由单位会员为主少数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山西省境内从事耐火材料生产的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在山西省耐火材料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要求入会的团体或个人,需填写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批准后由协会办公室发给山西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3、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对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3、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5、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6、维护协会团结,保守协会秘密;
7、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协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5、聘请名誉会长;
6、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7、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8、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由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选举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制订协会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10、领导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1、聘请协会顾问;
12、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由现职人员担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需要的可任名誉职务或顾问。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的资助;
3、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4、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捐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山西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负责人: 会长:霍平
秘书长:武晓煜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北路140号
邮编:030009
电话:0351--8230099